| 环境管理_核与辐射_ |
|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
发表:2010-12-30 标签: 作者:佚名 来源:监督管理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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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受理要件
(一)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表及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,需要试生产的提交试生产批复文件2份。
(二)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的建设项目,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(表);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,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卡。(验收申请报告(表)、登记卡纸质版4份,加盖建设单位印章)。
(三)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(纸质版2份,加盖建设单位印章)。
(四)提交由有相应验收监测(调查)资质、符合《环境监测管理办法》(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)和《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函有关问题的复函》(环办函[2002]424号)要求的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(表)(纸质版1份,加盖监测单位印章)。
二、验收时限
(一)验收申请: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,由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。
(二)建设单位接到环保部门同意开展验收监测(调查)的通知后10日内委托具有相应验收监测(调查)资质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(调查)工作并编制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。
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在接受委托之日起60内完成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。其中需要编制验收监测(调查)方案的,须经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(调查)工作。
(三)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5日内,由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监测(调查)报告进行技术审查,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在5日内组织所在县(市、区)环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,提出验收意见。
(四)经验收检查合格的,建设单位应在5日整理竣工验收材料报环保部门,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3日内完成审查并起草批复意见。验收组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,提出限期整改意见。
三、验收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二十六、三十六条;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三条;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十一条;(四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》第十三条;(五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第四十四条;(六)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;(七)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环保局第十三号令)
四、联系电话:6261612
五、监督电话:62616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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